1月10日在化妆界的刷屏事件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明确了对于“药妆”“药妆品”“医学护肤品”概念的监管态度,即:不允许化妆品宣称为“药妆品“。
一时间,我的朋友圈议论纷纷,化妆品工程师、医生们都在发表看法。有朋友评论:“药妆品今后的发展将会大受影响“。还有的一心想做药妆的朋友,觉得象是当头一棒,感到前景黯淡。
我的看法是:未必。
这篇文章就谈谈我的看法。
一、这不是什么大新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妆“这一概念的监管态度与过去相比,是一贯的、一致的。说实话,过去,有谁在哪个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上看到过“药妆“二字吗?
没有。为什么?
因为一直以来,化妆品与药品之间是有界限的,对于化妆品的监管是严厉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不能提及任何治疗功能,比如:“能够治疗特应性皮炎“、”可以治疗银屑病“等。谁要是能在包装上写这些文字并且未被查处,算他路道粗。
不能提及医学概念,比如:“具有抗炎作用“、”修复创伤“、”强力抑菌“、”杀菌“等。
也不能提及一些医学实验,比如:“本产品由**医院做了临床试验”。
不能提及药物,比如:“本产品的效果与**药物媲美”。
甚至近些年对于中草药、汉方等字眼也卡得很严。因此,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谁能够在产品包装上写上“药”或者“医”这个字,自然也就不能印上“药妆品”。
所以,出台的这份问答,只不过是之前的规定再说了一遍而已,并不存在“今后"宣称药妆是违法的,而是一直都不允许产品在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宣称药妆。
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事情要追溯到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化妆品和盥洗用品法案。在这份法案中,首次界定了化妆品和药品的界限,即:药品具有诊断作用和治疗效果,可以影响人体的结构和功能。而化妆品不能影响人体的结构和功能,只能通过涂抹等方式使用于皮肤表面,达到改善外观和美化的效果。
从此,这一区分标准就被各国、各地区引用和借鉴,虽然在表述形式上有变化,但其核心和实质基本是相同的,中国也是如此。
之所以当时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皮肤学研究并未能深入到后来的程度。后来,当药妆品成为一门科学、并且在市场上越来越受到欢迎的时候,法规并没有相应更新,未给予药妆品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即:在法规中,这类产品未被列入一种独立的门类:药妆品。在法规规定如此的情况下,你要么是药品,要么是化妆品,不能写“药妆品”。
因此,国家药监局在这次问答中的措辞也是比较严谨的,即:“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请注意一个关键的定语:“法规层面”。这句话的潜台词是: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事情另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属于国家法规,需要由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因此难以轻易更改。假如药监局对于法规不执行,那就是渎职了,所以根据法规,必须不允许宣称药妆。
三、药妆品是怎么来的?
前面谈到年的法案,这是基于管理的方便,以及人们对皮肤研究的不够深入。年代,AlbrtKligman教授提出,即使是简单的水,都可以让皮肤的结构和功能发生改变,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化妆品的另一面。此后,药妆品的概念开始日益流行,越来越多地受到医学界的重视和患者、消费者的欢迎。
这种欢迎有两大基础:现实的需求,研究的深入。
现实的需求是关于皮肤,很多问题是药物难以满足需求的,包括医生对此也感到困扰。比如激光术后修复,没有什么药物可以让患者像化妆品那样使用——是的,一种都没有。但是抑制炎症、抑制色素沉着、促进屏障功能健全,是极为重要的,这时候,根据这些情况设计的、具有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兼顾一定的辅助护理效果的产品,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而随着研究的深入,也越来越多地发现很多物质——化妆品中常用的原料,可以影响皮肤的结构和功能、影响细胞的状态,正如Kligman教授所说的那样,水也有这种作用。虽然法规上不允许宣称这些与医疗有关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是真实存在的,甚至有的最后成了药物。例如甘草,具有确切的抗炎效果,而从甘草中提取的甘草酸苷就是一种抗炎药物。燕麦、洋甘菊、绿茶等,已证明有确切的抗炎、抗敏效果;维生素A、烟酰胺、多种肽类,具有确切的抗氧化、抗衰老效果。水杨酸可以作为化妆品原料,具有抗炎、角质剥脱等效果,而它也同时进入了痤疮治疗和护理指南。不管是否允许宣称,许多物质不可避免地和医学发生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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