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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一次会诊引发的医疗事故helli

 

案件经过/Case/

患者韦某因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患者按医嘱定期在门诊治疗。门诊服抗结核药40天后,患者出现皮肤瘙痒,医生考虑为药物不良反应,让患者继续服用抗结核药,并加服抗过敏药治疗。

半个月后,患者门诊时主诉气促,休息可缓解,检查发现肝肾功能异常。医生让其继续服用抗结核药、抗过敏药,并加服百令胶囊。服药3日后,患者因皮肤症状持续加重至全身皮肤鳞状脱落,医院住院治疗。

由于该院没有皮肤科,医院医院皮肤科申请会诊。会诊诊断为剥脱性皮炎,医嘱为:甲强龙毫克静滴,一天一次(用3天病情无好转可予加量至毫克静滴,一天一次;病情好转3~5天可予减量);必要时转院治疗。

此后,医生按毫克每天三次的剂量开始给患者使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治疗,但没有同时采取护胃治疗。直至使用激素药7天后,患者诉说上腹部不适,医生才开始监测大便,检查便常规,加用铝镁加混悬液保护胃黏膜治疗。

使用激素药11天时,患者出现腹泻水样便,伴阵发性上腹部痛,肠鸣音亢进,腹部B超见腹腔有少至中量积液,同时发现大便潜血4+。此后患者病情持续恶化,逐渐陷入休克状态,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签字拒绝尸检。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诉至法院,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法院审理/Trial/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没有经过尸检程序,多家鉴定机构拒绝做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最终,在法院的建议下,诉讼双方向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地医学会首次鉴定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对患者病情严重性及疾病转归认识不足,在患者病情加重后,未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病情,未请上级医师协助治疗,并且对患者病情的告知不够到位。

患者家属对此鉴定不服,依法申请二次鉴定。

上级医学会鉴定后认为,医院对患者使用糖皮质激素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病情发展的严重性缺乏预判,预防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对消化道损伤的保护措施不到位,且无会诊;针对消化道大出血的救治不及时、不到位。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参考上述鉴定结论,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13万9千余元。

法理分析/Analysis/

会诊是解决疑难、复杂病例问题的一种重要诊疗方式。

我国《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对于会诊的流程、禁止会诊的情形、会诊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会诊收费标准、会诊费收取主体均作了规定。

本案中,医院在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后,经治医师没有认真、全面参考会诊意见。由于不常使用激素药物,用药前也没有认真研读药物说明书。在使用激素药物时,没有及时使用保护消化道的诊疗措施。在患者反映不适时,又没有及时邀请消化科医生会诊,最终酿成不良后果。

另外,医院在病情告知方面也存在明显错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本案中,医院多次向患者告知病情并建议患者转院,但告知对象都是患者的兄弟,这就直接导致了患者知情选择权的丧失。

在选择告知对象时,既要尊重患者的意愿,也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建议参考以下顺序:患者、近亲属、法定监护人(按照民法典的顺位选择)。

文: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显芬

编辑制作:胡彬肖薇

审核: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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